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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3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甲措曼诉谭开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措曼,谭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自 诉 裁 定 书(2017)川3232刑初12号自诉人:甲措曼,女,藏族,1966年10月出生,四川若尔盖县人,现住若尔盖县求吉乡甲吉村022,自由职业,身份证:5132321966********。被告人:谭开伟,男,汉族,四川若尔盖县人,现住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商业街**号,自由职业,身份证编号:5132321974********。自诉人甲措曼以谭开伟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甲措曼又以事情过去多时,自愿放弃诉讼为由提出撤诉。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甲措曼撤回诉讼。审判员  俄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