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134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代丽与唐海佳、杨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丽,唐海佳,杨杨,唐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134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代丽,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唐海佳,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杨杨,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唐传国,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海佳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古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