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林昕与王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昕,王皎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910号原告:杨林昕,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咸静,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皎全,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原告杨林昕与被告王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林昕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昕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林昕负担。审判员 刘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