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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林昕与王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昕,王皎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910号原告:杨林昕,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咸静,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皎全,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原告杨林昕与被告王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林昕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昕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林昕负担。审判员  刘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