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佰志、靳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佰志,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佰志,男,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靳东,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黄佰志与被执行人靳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50元。1.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2017年3月14日起,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查无房产登记信息。查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案件标的较小,未采取控制措施。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3日通过交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柯力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