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91民初401号之二原告: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1524870B,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459号(丹阳办事处四楼)。法定代表人:万春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路海关对过699号。法定代表人林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鲁得公司)与被告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燕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鲁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修华、肖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燕房地产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鲁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44603.2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电器设备,原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现尚欠原告货款844603.20元未支付。被告龙燕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施鲁得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七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原、被告多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低压开关柜、电气火灾设备等电器一宗,总计价款944603.20元,龙燕房地产公司支付10万元电器款后,剩余货款844603.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施鲁得公司与被告龙燕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为有效合同。龙燕房地产公司尚欠施鲁得公司货款844603.20元,有当事人陈述及产品购销合同在卷为凭,事实清楚,龙燕房地产公司应予支付。施鲁得公司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龙燕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44603.2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6元,由被告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长群人民陪审员 付继坤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文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