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58-2号原告:杨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冯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主张已与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意见并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黄耀升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人民陪审员 王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嘉杰何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