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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谭建春与张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春,张学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674号原告:谭建春,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张学军,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春与被告张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建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