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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渭水与楼新迁、卢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渭水,楼新迁,卢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695号原告:于渭水,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楼新迁,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卢立香,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于渭水与被告楼新迁、卢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渭水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