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渭水与楼新迁、卢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渭水,楼新迁,卢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695号原告:于渭水,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楼新迁,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卢立香,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于渭水与被告楼新迁、卢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渭水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