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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项素娥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项素娥,冯卫民,王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负责人:朱莉萍,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霞,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项素娥,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冯卫民,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王玲花,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项素娥、冯卫民、王玲花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项素娥、冯卫民、王玲花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登记房产、工商登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项素娥、冯卫民、王玲花对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7599.1元及利息(按民事判决书规定计算),应负担的诉讼费2503.5元、执行费3607元仍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8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赵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