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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龙诉被告罗安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龙,罗安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6民初913号原告:任龙,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罗安均,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任龙诉被告罗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超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8日,被告因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60000元,承诺3个月归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现归还时间已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拒不归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罗安均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被告已经偿还了5000元。且被告现经济困难,对剩余的55000元暂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左右,被告罗安均向原告任龙借款60000元,原告任龙向其提供借款后,被告罗安均未向其出具收到借款的任何书面凭证。借款一年后,原告任龙找到被告罗安均要求其出具《欠条》,被告罗安均遂向原告任龙出具了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的《欠条》,该《欠条》载明“因大车周转不灵今向任龙借到现金60000.00元,大写陆万圆,归还期限为三个月。借款人:罗安均,2015.12.28日。”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罗安均仅偿还5000元,剩余55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任龙遂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请求。上述事实有经本院认证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本院向原、被告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罗安均向原告任龙借款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已建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且《欠条》载明“归还期限为三个月”,现约定的偿还期限已届满,被告罗安均仍未偿还借款。故,对原告任龙请求被告罗安均偿还借款5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安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龙借款本金55000元;二、驳回原告任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罗安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俊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小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