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昌梅与张广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梅,张广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571号原告:李昌梅,女,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航,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广策,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李昌梅诉被告张广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昌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昌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昌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李昌梅负担。审 判 长 刘 春 红人民陪审员 张 胜 夕人民陪审员 张 书 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立新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