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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白云堂与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堂,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722号原告:白云堂,男,1960年7月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告:王成,男,1956年4月2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白云堂与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白云堂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云堂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云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白云堂已交纳,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白云堂负担。审判员  门世军{文书日期}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