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立案标的为155215.50元,已执行到位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的房产在诉讼已被保全,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被执行人车辆,因异议审查时间跨度较长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海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