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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与钟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钟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5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557号。负责人:乔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忱,女,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树声,男,该行职员。被告:钟芳,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金穗支行与被告钟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国兵审 判 员  史源明人民陪审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