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宏等七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宏,魏建成,庞清文,曾义成,谢先荣,陈善如,张雯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402号申请人安宏,男。申请人魏建成,男。申请人庞清文,男。申请人曾义成,男。申请人谢先荣,男。申请人陈善如,男。申请人张雯珺,男。申请执行代表人安宏,男。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02号都市绿洲花园*栋*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法定代表人李伟,男,住西安市乐居场A1区*号楼****室。申请人安宏等七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安宏等七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安宏支付工资9049元、谢先荣工资12824元、魏建成工资12120元、陈善如工资10700元、庞清文工资8800元、曾义成工资9200元、张雯珺工资7456元,合计70149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代表人安宏与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达成时给付申请人安宏等七人20000元给付款,于2017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人安宏等七人50149元;二、申请人安宏等七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建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12月底前缴纳。现申请人已领取了20000元给付款并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