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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虞金苟与景德镇市不动产登记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金苟,景德镇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202行初28号原告虞金苟,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被告景德镇市不动产登记局(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景德镇市景德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余华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金苟诉被告景德镇市不动产登记局其他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金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金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谢 爱 武审判员 刘 村 军审判员 ��夏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席 千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