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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567号原告:井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