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88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腾某,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乔延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