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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88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腾某,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乔延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