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亚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洲,绰号“胖子”,男,1986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2012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洲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冬梅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郭叶秋担任记录。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0日21时许,刘亚洲窜至武冈市东升北路39号“×通讯”店,将店内柜台上张某的OPPOA59S手机盗走。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440元。案发后,刘亚洲赔偿了张某经济损失1440元,张某对刘亚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刘亚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提取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价格认定结论、领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刘亚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亚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刘亚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亚洲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亚洲的刑期,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叶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