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郑雪梅、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雪梅,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雪梅,女,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虹英,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飞,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雪梅与上诉人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雪梅和上诉人金典公司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雪梅和上诉人金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雪梅和上诉人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0.5元,由上诉人郑雪梅负担541.5元,由上诉人吉安市金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红审判员 肖永兰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