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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明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01刑更3421号罪犯曾明,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曾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明、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7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过、肖某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民警邓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曾明于前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曾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