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庆友与徐建华、方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林庆友,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徐建华,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方彩霞,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庆友与被执行人徐建华、方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庆友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