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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孟凡荣与相林冲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荣,相林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21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凡荣,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相林冲,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上诉人孟凡荣因与被上诉人相林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145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孟凡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孟凡荣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凡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洪钟审判员  张 娜审判员  黄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