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027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3日,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负担。代审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永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