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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027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3日,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负担。代审员  伦志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永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