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冯榕,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帆,系该局职工。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西峰岭。本院在执行简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有房产可供执行,但房产均有抵押,且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资阳中院正在处置,本案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1629117.14元本金及执行费18691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