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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尧坤与李钦、张滢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尧坤,李钦,张滢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797号原告:冯尧坤,男,195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权,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钦,女,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滢洁,女,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冯尧坤与被告李钦、张滢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钦、张滢洁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期满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钦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张滢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与李钦相识。2016年10月21日,李钦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290000元,并称短期内即归还。原告向汇丰信托投资公司借款200000元后将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付给李钦并告知其密码,由其支取使用。当日,原告又从靖江农村商业银行取款40000元交付给李钦,李钦就该40000元出具了借条。次日,李钦打电话称还需借款50000元周转,原告又借款50000元给李钦,时未出具借条。2016年10月21日,李钦出具协议一份,承诺原告向汇丰信托投资公司所借的250000元由其归还。2016年10月25日,李钦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将40000元的借条退给李钦。2016年12月11日,李钦就上述借款中的10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滢洁为该100000元提供担保。该笔款项李钦至今未予偿还,张滢洁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催要无着,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两被告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1日,被告李钦出具协议一份,载明“今天冯尧坤与杨杰的贰拾伍万元整到期(12月21前)由李钦全权负责处理归还(含息)。”2016年12月11日,李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冯尧坤人民币拾万,于明日归还”。被告张滢洁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嗣后,被告李钦未归还,被告张滢洁亦未履行担保之责。原告催要无着,致起讼争。另查明,2016年12月24日,李钦就上述借款中的1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朱小银为该150000元提供担保(原告已另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2016年10月21日协议一份、2016年12月11日借条原件一份、原告已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被告张滢洁为被告李钦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提供担保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钦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被告张滢洁为讼争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故应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李钦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张滢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尧坤借款100000元,被告张滢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应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员  张学军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人民陪审员  曹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珂立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