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卢国良、陈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国良,陈金菊,陈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国良,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菊,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审被告:陈优娟,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上诉人卢国良因与被上诉人陈金菊及原审被告陈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国良以与被上诉人陈金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国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国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卢国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