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神州华银租赁有限公司与卢伯玉谭彦民卢晓敏卢伯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神州华银租赁有限公司,卢伯玉,谭彦民,卢晓敏,卢伯强,王卫君,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4285号原告深圳神州华银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永红。委托代理人王国芳。委托代理人庄玉武。被告卢伯玉。被告谭彦民。被告卢晓敏。被告卢伯强。被告王卫君。被告张海涛。关于本院受理的(2017)粤0306民初18798号原告深圳神州华银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伯玉、唐彦民、卢晓敏、卢伯强、王卫君、张海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者冻结上述被告卢伯玉、唐彦民、卢晓敏、卢伯强、王卫君、张海涛名下价值人民币70548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保险单号:AS*************1L】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卢伯玉、唐彦民、卢晓敏、卢伯强、王卫君、张海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548元;二、查封被告卢伯玉、唐彦民、卢晓敏、卢伯强、王卫君、张海涛名下价值人民币7054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莉(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