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9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和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鉴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鉴联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9243号原告上海和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孝,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鉴联,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鉴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86元,减半收取计8,0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琳人民陪审员  李霞芳人民陪审员  陆关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