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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濮阳市广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自涛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濮阳市广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自涛,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82号申请人:濮阳市广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森地址:濮阳县被申请人:赵自涛,男,1977年1月出生,住濮阳县。被申请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同凯地址:郑州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汇城支行的账户存款39625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汇城支行的账户存款3962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会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