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1刑初7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宜都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强来到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六组向某家,见屋内无人,临时起意将被害人熊某1停在院内的一辆红色奇瑞牌小轿车盗走。2017年4月19日下午王强驾驶该车行至东阳光药业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宜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为33000元,该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强的户籍证明,宜都市公安局枝城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车辆销售合同及车辆外观照片,证人向某的证言,被害人熊某1及熊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强的供述和辩解,宜都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都市公安局枝城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及事实被告人王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太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锦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