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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南京丰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与上海超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丰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上海超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3436号原告:南京丰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执行事务合伙人:李磊。被告:上海超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锦浩,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丰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超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南京丰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丰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丽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