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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69徐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江,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涟水县经济开发新区。被告人徐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江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H×××××小型普通客车,从涟水县涟城镇君豪KTV出发,沿炎黄大道���驶至军民中心村后又驾车回家,沿涟麻路行驶至陈师镇陈师桥处时,撞到陈师桥北侧西头护栏,致该桥北侧三根护桩、四根护栏脱落损坏。后被告人徐江明知群众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2㎎/100ml。另查明,被告人徐江于2017年6月29日对陈师桥的受损护栏、护桩进行了修缮恢复。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戴从政的证言、人口信息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案情情况说明、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及涟水县农机监理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江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江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江主动对交通事故致损的桥梁进行了修缮恢复,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审判员  付礼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