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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委赔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耿鹏霞、耿鹏建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鹏霞,耿鹏建,耿鹏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豫03委赔18号赔偿请求人:耿鹏霞,女,汉族,1958年4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赔偿请求人:耿鹏建,男,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恒大绿洲东区。赔偿请求人:耿鹏辉,女,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赔偿义务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耀武,该院院长。耿鹏霞、耿鹏建、耿鹏辉因错误执行申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了本案,并予以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等,因此,本案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耿鹏霞、耿鹏建、耿鹏辉的国家赔偿申请并作出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