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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劲松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劲松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424号罪犯刘劲松,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劲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刘劲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6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劲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劲松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劲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劲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劲松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劲松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