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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付玉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付玉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17号申请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法定代表人:崔基哲,经理。被申请人:付玉民,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玉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核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