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连德与李埃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德,李埃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566号原告:王连德,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布音孟克,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埃生,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王连德与被告李埃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连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铭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