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2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世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2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2003123436C。法定代表人:郑陆武,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世友,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卫医罚决【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内容为:要求王世友缴清罚款逾期所产生的滞纳金7000元。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王世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住所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加处罚款7000元,因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执行依据,依法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怀卫医罚决【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王世友缴纳加处罚款7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汪流生审 判 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孙 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