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白玉霞与范文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霞,范文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481号原告:白玉霞,男,汉族,五道江冶炼厂退休工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白骐诚,男,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范文江,男,汉族,通钢建安公司退休工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白玉霞与被告范文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玉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白玉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