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99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受理。2017年7月27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姚卓征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姚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