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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谢志胜与南宁市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南宁市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胜,南宁市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南宁市南百超市有限公司,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862号原告:谢志胜,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南宁市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A95C3Q。代表人:黄琪琦。被告:南宁市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20号地下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EYR96。法定代表人:陈春。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青丽红,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告:海南椰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一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892595320。法定代表人:洪河。委托代理人:黄尧,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公司法务。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10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志胜负担。审 判 长  潘俊秀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佩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