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迟某与车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车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261号原告:迟某,女,193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车某,女,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与被告车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某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撤回对被告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迟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