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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祥林;被告成都城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祥林,成都城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162号原告:宋祥林,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名山县。被告:成都城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创智南一路38号2栋6层02号。法定代表人:周小桐。本院在原告宋祥林诉被告成都城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祥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城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祥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祥林撤回对成都城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祥林承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昭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