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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陈翠英与卢汉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英,卢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470号申请执行人:陈翠英,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卢汉强,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2016)粤0606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卢汉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翠英返还定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银行、国土、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源路南源花园富林楼七座402号房屋,现该房屋处于案外人异议之中(本院一审判决已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暂不能对此进行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本案处理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504.50元(含执行费20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处于案外人异议之中,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4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家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