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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德光与邓州市泰阳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光,邓州市泰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763号原告:张德光,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邓州市泰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中,任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德光与被告邓州市泰阳置业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德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订立的《正兴新城商业房源选房合同》;2.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685355元,并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邓州市泰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正兴新城商业房源选房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正兴新城2号楼19户商铺,后原告陆续支付购房款共计855950元,被告却迟迟无法交房,后经协商,被告退还给原告170595元,但剩余房款经多次追要,仍未退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经法庭向原告释明后其仍然拒绝变更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