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195号原告:王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利,烟台牟平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宫兆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