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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195号原告:王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利,烟台牟平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宫兆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