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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拥军、莘县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拥军,莘县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异12号案外人:刘章顺,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莘县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项目部负责人,住址山东省莘县,现住莘县。申请执行人:王拥军,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莘县。被执行人:莘县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镇祥云宾馆北邻。法定代表人:高鑫,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拥军与被执行人莘县巨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刘章顺对本院冻结的其名下、在山东莘县农商银行古云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刘章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回该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刘章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异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刘章顺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保福审 判 员  李子方人民陪审员  赵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