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7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以(2017)沪0112执777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处。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