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7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以(2017)沪0112执777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处。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