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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1235号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迅,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健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史珏晖,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10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史珏晖,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安公司)诉被告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地利公司)、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澳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迅、黄一武到庭参加三次诉讼;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珏晖到庭参加第二、三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安公司诉称,2011年3月初,原告与被告润地利公司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二期工程的精装修水电及机电安装工程,当月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并配合二期工程的总承包方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施工,同时按照被告润地利公司的要求采购了机电、空调等设备材料。原告按工程进度施工到2012年6月20日,由于被告与中建二局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继而原、被告进入了旷日持久的关于施工合同的签订、工程的复工、已经安装设备的维护、原材料看护、工程款结算等事宜的交涉洽商期,在此期间原告因无法履行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的买卖合同,而陆续被追究违约责任。截止2015年12月底,原告因该工程实际产生的工程费2372831.32元,其中:1、配电箱设备及违约金315000元;2、库房活动板房23265元;3、已安装电线管、盒53122.52元;4、已安装空调设备工程款及违约损失1412888.4元;5、已进场材料价款228205.4元;6、停工后现场维护人员工资340350元。被告润地利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00000元。被告润地利公司在停工前后均一再承诺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的签订原则按其与中建二局签订的总包合同执行,故被告润澳酒店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润地利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人民币2272831.32元;2、判令被告润澳酒店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润地利公司、润澳酒店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是从中建二局处分包了部分工程,即使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其也应当向中建二局主张权利。即使原告可以向两被告主张工程款,其主张的部分项目也不应由两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6日,被告润澳酒店与江苏钟山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二期工程。2010年12月18日,被告润地利公司(××)与中建二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二期工程;工程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环湖路南、东二环东侧地块;工程内容:总统部长楼、书画院、酒店综合办公楼、商务酒店高层公寓等,建筑面积约4.7万㎡(具体见施工图);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不含精装饰、景观及园林工程),××书面指定的其他工程;××派驻的工程师:卜保平;××派驻的项目经理:甘军。2011年4月16日,润地利公司与常州浩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然公司)签订造价咨询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二期工程;服务类别:造价咨询(主要指办理政府招标办进行的施工招标、合同起草、合同签订备案工作,施工阶段的造价核算和控制,工程竣工或完工后施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服务。2011年4月28日,中建二局华东分公司(甲方)与诸安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分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二期工程;工程地点:常州市金坛区环湖路南、东二环东侧地块;分包工程范围:属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总统部长楼、书画院、酒店综合办公楼、商务酒店高层公寓安装工程。2011年10月18日,中建二局与两被告签订业主支付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如被告润地利公司未按主合同(即上述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中建二局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被告润澳酒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4月1日,中建二局(甲方)与诸安公司(乙方)签订金坛润澳项目水电安装施工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承包范围:金坛润澳项目现场施工水电工程。2014年6月1日,润地利集团与诸安公司达成会议纪要一份。会议主题:润澳二期工程现场讨论会。会议内容:润地利集团、润澳项目部、诸安公司对润澳二期专业安装(机电)工程目前情况深入商讨如下:…、3、合同签订原则按总包合同执行,其中费率修改为让利15%-18%,在正式合同中另订;…;8、在2014年6月15日之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2014年6月4日,中建二局与被告润地利公司达成会议纪要一份。会议地点:被告润澳酒店VIP8会议室。参会人员:中建二局华东分公司:张彬、张迅、张术军、甘军;润地利公司:王进、丁丽华、王明敏、陈旭明、王书生、张志莼;常州浩然:傅小俊、徐月。主要内容:关于金坛润澳花园大酒店二期项目中由中建二局施工的结算退场事宜,中建二局领导与润地利集团高层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通过本次协调会议,明确了如下结算退场事宜:1、中建二局同意金坛润澳花园大酒店二期工程综合办公楼、润心书院、总统部长楼后续工程不再施工,并同意与建设单位在2014年6月份终止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2、双方同意已完成工程量按1600万元终结结算所有施工项目,包括合同内土建、安装、桩基,合同外签证、临时设施、第三方审计费及补偿等所有费用,其中安装工程款180万元。…2015年1月15日,诸安公司向润澳酒店(二期项目部)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该联系单载明:诸安公司承建的诉争工程精装修水电及配电箱、空调等设备施工安装项目至今,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种种原因导致项目于2012年6月20日停工,到如今已停工939天,诸安公司根据2014年6月1日的会议纪要精神中润澳酒店的要求现场的材料、设备、库房等还需要由诸安公司继续留守维护并同意发放承担完全工资。现场实际维护人员每天工资为150元/日、项目负责人每月5天的工资为700元/日。2015年2月17日,常州润地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旅游公司承诺于2015年3月、4月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工程款在2015年5月30日前全部付完。如有逾期,诸安公司所有发生的款项由原总包合同的保证方即润澳酒店于2015年6月付清,同时承担一切违约索赔包括接受认同2015年1月15日工作联系单所有事项和工资;以及未进场已定制的空调、配电箱等全额设备款。被告润地利公司于2005年12月7日成立,后于2014年9月29日变更为旅游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又变更为润地利公司。2011年3月15日,诸安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区牛塘保同彩钢活动房厂签订活动板房销售合同书一份。合同签订后,诸安公司支付材料款等23265元。2011年8月15日,李罗坤对生产厂家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强公司)提供的配电箱签署乙供材料批价单。2011年11月28日,诸安公司与宏强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江苏金坛润澳花园大酒店;产品名称:配电箱、柜及防火报警设备;暂估价:1424723元;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诸安公司付给宏强公司总货款的30%作为定金;违约责任:谁违约谁负责,设备款除外违约金为总货款的30%。2011年12月,诸安公司向宏强公司支付定金315000元。2013年12月25日,宏强公司致函诸安公司金泽分公司。该函载明:宏强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将所有的配电箱、配电柜制作安装完毕,请贵公司按约支付设备款。如不及时付款,宏强公司将按合同第八项的规定解除合同。贵公司支付的315000元定金及货款将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2014年1月16日,张志莼作为建设单位代表与诸安公司签订工程量确认单一份,该确认单虽注明线管2583.36米、接线盒972个,但同时注明以上数量为综合办公楼合同外部分,不作为最终决算依据,只作为此次合同外暂估价之用。原告为证明已安装电线、管、盒的工程款,由其金泽分公司制作工程造价结算书一份,该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53121.52元,其中材料款为13781.06元(接线盒991.44个×2.95元+2660.861米×4.08元)。诉讼中,原告放弃部分请求,仅主张材料款13781.06元。2014年4月23日,张志莼签字确认仓库内盘点材料确认单(润澳二期)一份。该确认单载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计金额202533元。张志莼注明:材量、数量属实,与现场相符。浩然公司亦在该确认单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以上数量为甲方、施工方、审计方三方现场确认数量,单价为甲方批价。原告为进一步证明确认单上的单价为甲方批价,还提交了乙供材料批价单。诉讼中,原告放弃部分请求,仅主张202533元。2014年4月23日,张志莼签字确认现场已安装完工工程确认单(润澳二期)一份。该确认单载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计金额1100799元。张志莼注明:以上空调机、配电箱数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与现场相符。浩然公司亦在该确认单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以上数量为甲方、施工方、审计方三方现场确认数量,单价为甲方批价。原告为进一步证明确认单上的单价为甲方批价,还提交了乙供材料批价单。2015年6月15日,常州昌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诸安公司支付货款,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诸安公司支付昌达公司货款及违约金262683元。因诸安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昌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诸安公司履行了包括上述违约金在内的义务。诉讼中,原告诸安公司认可其工作人员在被告润澳酒店处消费人民币1722元。两被告在诉讼中陈述:两被告均系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地利集团)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且系关联公司。涉案工程指的是二期工程,××系被告润地利公司,待建完后划给被告润澳酒店,前面的一期工程也是这么操作的。润地利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系被告润地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娟的哥哥。被告润澳酒店在2015年时股东变更后不再是润地利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了。王进是润地利集团的文秘,张志莼系两被告的一般工作人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支付保证合同、会议纪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建二局从被告润地利公司处承包了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二期工程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后中建二局将其中的安装工程分包给诸安公司。中建二局及诸安公司就两块工程量明确表示不存在交叉且作了合理解释,两被告认为两块工程量存在交叉,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原告与润地利公司间的往来文件等,可以证明原告除了从中建二局分包的安装工程外还另外与被告润地利公司存在口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维护。关于具体的价款:1、配电箱设备及违约金:原告提交的乙供材料批价单、产品购销合同、函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因承包诉争工程向宏强公司支付定金315000元,后宏强公司解除合同将定金没收。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2、库房活动房费用:原告提交的活动板房销售合同书、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因承包诉争工程搭建活动板房,支付费用23265元。搭建活动板房属于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3、已安装电线管、盒:原告在诉讼中放弃部分请求,仅要求支付材料款13781.06元,本院予以准许。2014年1月16日工程量确认单虽明确了数量,但约定上述数量不作为决算依据,且工程造价结算书系原告单方制作,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安装电线管、盒的数量,故该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4、已安装空调设备工程款及违约损失:原告提交的现场已安装完工工程确认单及对应的乙供材料批价单可以证明已安装的空调94台,总计金额1100799元,故该部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诸安公司未支付货款向昌达公司支付的违约金262683元属于间接损失,但被告润地利公司在付款承诺书中承诺承担一切违约索赔,故该部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安装空调的费用已经批价,结合空调系统变更图纸等,原告主张的空调的拆装费用49406.4元,本院予以支持。5、已进场材料价款:原告在诉讼中放弃部分请求,仅要求支付材料款202533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提交的仓库内盘点材料确认单及对应的乙供材料批价单可以证明已进场材料价款为202533元,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6、停工后现场维护人员工资:涉案工程于2012年6月停工,被告润地利公司也认可原告派人维护现场,原告主张其于2015年12月底撤场,两被告也未提出反对意见,故对原告主张计算维护人员工资的期间(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润地利公司在付款承诺书中变相认可了原告主张的现场维护人员工资的计算标准及方式。现场看护人员工资为191850元(1279天×150元/天),项目负责人工资147000元(42月×3500元/月),现场维护人员工资合计338850元,故该部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润地利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为2292536.4元(315000元+23265元+1100799元+262683元+49406.4元+202533元+338850元),扣除已付款100000元及消费款1722元,还应支付2190814.4元。中建二局与两被告签订了书面的业主支付保证合同,被告润澳酒店在业主支付保证合同中承诺对被告润地利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原告非上述合同当事人,但根据2014年6月1日的会议纪要,结合两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润澳酒店在业务支付保证合同中的承诺同样对原告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润澳酒店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以与××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合同解除、提前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涉案工程于2012年6月即停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迅作为其项目经理也参加了2014年6月4日的会议,可以推定原告知道中建二局与被告润地利公司协议于2014年6月解除合同。综合以上几点,原告于2016年3月诉至本院,已超过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故原告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90814.4元。二、被告江苏润澳花园大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3元,由原告负担656元、两被告负担2432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春海人民陪审员  包建平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庄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