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2财保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梁永库与孙铁锁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永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6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铁锁,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身份证号:×××,电话:153XX****XX。被申请人梁永库,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7XX****XX。梁永库与孙铁锁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冀0822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铁锁驾驶的冀CX**号小型轿车一辆。孙铁锁于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孙铁锁已提供现金担保,孙铁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铁锁驾驶的冀CX**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小敏 搜索“”